七章37條守護美麗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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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11 06:44:50
  •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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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范珍)7月29日,新修訂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過的《條例》是在1994年10月1日頒布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基礎上修訂的,新的條例修改了13條,刪除了19條,新增了21條,分為總則、河道整治與建設、河道保護、河道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37條。“此次修訂對于保障山西防洪和生態安全,加強河湖生態保護與修復,促進水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動山西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省水利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張天鋒說。  明確河湖管理體制,層層壓實責任。《條例》通過立法進一步厘清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進一步優化并確定各級河道及重要河段管理主體和職能;同時,層層壓實責任,將河道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具體任務及職責明確交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增有關部門職責規定,要求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從立法層面推進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行政執法能力建設,開展河道管理聯合執法,依法解決河道管理突出問題,及時查處水事違法行為。明確實行河湖長制,規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和督促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明確河湖長考核機制,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湖長制考核評價制度,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年度績效綜合考核評價內容。  明確河道保護和利用有關規定,細化相關法律責任。《條例》進一步強化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增加并明確涉河建設項目施工審查及法律責任規定;突出生態保護理念,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河湖不同區域功能定位和保護目標要求,科學確定河湖生態保護與開發利用項目,發揮河湖防洪、供水、環境、生態等綜合效益;結合山西省實際,明確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的八種情形,并細化有關法律責任。  細化河道治理規定,增強河道防洪能力。《條例》貫徹落實黃河保護法河道治理有關要求,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河湖管護等措施,有效增強河道防御洪水能力,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暢,并明確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管理、保護及防洪需要,及時組織開展河道清淤和疏浚工作。對山區河道監測、河道采砂、河道管理信息化、智慧化建設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為切實解決河道管理有關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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